从农田到“菜篮子”和餐桌的食品安全系统工程中,必须从源头抓起,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经营者的职责,并明令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
明确禁售13类食用农产品
《条例》先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同时,《条例》明令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含有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伪造食用农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
凡是触犯以上条例,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需提供凭证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分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或者添加剂名称。
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至少提供以下5项中的1项以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的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者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对于不能提供材料的,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批发市场销售者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内容,公示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等材料。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此外,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可以作为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明确各环节相关责任要求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同时,要与进入市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查验并留存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对提供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也提出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贮存档案,如实记录贮存食用农产品所有人的名称、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贮存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查验贮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出库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贮存日期、出库日期,进出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采购单位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溯源清单(简称“易票通”),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并按规定公示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信息。
今年,市食药监局对贵阳市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渔樵水产品交易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计划监督抽检3622批次,截至目前已完成2790批次,合格率达99.64%。同时,组织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畜禽、蔬菜等农产品和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开展了4次专项整治,查办流通环节食品案件392起,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了我市的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